营通社服务协议
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营通社(www.yingtongshe.com)为会员提供“采供协同,全民优选”服务事宜达成以下电子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与价格
1. 营通社为会员提供“采供协同,全民优选”服务。
2. 服务费用:详见会员中心订单
第二条 服务内容的制作与发布
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会员将按营通社的要求, 通过营通社指定的渠道提交素材。会员提供的内容文件的规格、大小应当符合营通社的规定。对因会员未能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按期提供相关内容资料而造成的服务发布的延期或不能执行,营通社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员提供的内容文件的规格、大小应当符合营通社的规定。对因会员未能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按期提供相关内容资料而造成的服务发布的延期或不能执行,营通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会员应当负责设计及制作相关内容。如果会员决定委托营通社为其设计发布文字说明或发布图形,营通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会员另行收取相关设计制作费用。如果会员决定采纳营通社所设计的发布文字说明或发布图形,该发布文字说明或发布图形的著作权归会员所有。同时营通社保留在任何地方展示的权利。
3. 营通社应当按照本协议的具体规定(包括投放形式、投放位置、投放时间、投放数量等)为会员投放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4. 如果会员认为营通社未按本协议规定投放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服务,应当在本协议规定的该服务的投放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营通社提出异议,会员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会员确认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5. 根据会员对投放服务的具体要求,营通社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投放完毕后,为会员提供一次服务监测统计报告(文字链接除外)。
第三条 费用支付
1. 会员按照会员中心订单生成金额通过营通社官方支付路径支付给营通社。会员在会员中心提交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的申请,营通社在收到该订单款项后5个工作日向会员提交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由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征收的应由各方承担的税费将由各方自行负责支付。
第四条 服务内容的合法性
1. 会员保证其委托营通社投放的所有内容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政策。
2. 营通社有权对会员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或与营通社业务发生冲突而可能损害营通社利益的内容,营通社有权拒绝发布。
3. 因会员发布内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导致的法律后果由会员全部承担,与营通社无关。营通社因此先期支付相关赔偿费用的(如通过判决、行政处罚、和解或调解支付费用),会员应在营通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予以赔偿,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向营通社支付滞纳金。
4. 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会员的投放内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或第三人有确凿证据证明会员的发布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会员不能提供确凿反证的,营通社有权停止发布会员的内容,且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营通社发出通知到达会员之日起解除。
第五条 双方保证
1. 任何一方保证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已经获得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授权。
2. 任何一方保证签署本协议将不构成其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3.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间,若与第三人发生公司合并、并购事件,新公司将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未完成的协议内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如在十(10)日内未能改正的,则须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守约方除有权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请求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通过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
2. 如因营通社发生技术问题导致会员相关内容未能正常发布,则营通社需根据未发布内容的天数以及约定的位置尺寸为会员提供双倍的内容发布量作为补偿。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的制定、时效性、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因上述事项引起的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对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没有适用中国法律,则应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
2. 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协议申请仲裁。
3. 仲裁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政府干预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其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并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协议对方,且于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协议对方提交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如果继续履约存在可能性且符合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协议双方应当继续本协议。
第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就因本协议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但因政府要求及司法需要等原因除外。
第十条 其它
1. 本协议电子确认立刻生效,在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完毕后终止。
2. 未经营通社事先书面同意,会员不得将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营通社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协议。
3. 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